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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时间:2019-07-20 点击率:1792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浙江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该省的试点工作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其中提出,到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实施方案》,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的总体目标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升评价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效果。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创新评价形式、方法、路径,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开展,第三方机构稳步壮大,绩效评价结果有效应用,财政资金效益稳步提升。


  《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明晰主体责任、明确评价范围、择优选定机构、规范工作机制、健全绩效目标、强化结果应用、规范经费管理和加大信息公开八个部分。其中规定,购买主体负责确定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在部门绩效自评、财政绩效抽评、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各环节,可结合实际,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对列入《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社会管理性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开展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项目和技术性服务项目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就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社会性等开展评价。其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公共服务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应大力推进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保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购买主体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第三方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坚持培育发展社会力量总体目标,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中央和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部门普遍适用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政府购买服务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质量。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应能够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态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并能反映项目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前后的绩效对比情况。特别是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其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各地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进一步规范购买主体绩效目标编制,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将政府购买服务的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录入预算编制系统,据此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或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应向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推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安排、合同资金支付和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实施方案》还提出,综合考虑工作开展基础和深化改革进展情况等因素,选取嘉兴、金华和丽水三个设区市,建德和平湖两个县级市,以及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建设厅四个省级部门,开展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和部门要结合购买服务项目,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其中,试点市县应选择不少于当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总金额10%的项目开展试点,试点省级部门应选择至少一个条件成熟的项目在全省各级系统中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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