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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时间:2022-09-21 点击率:1795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深圳市财政局印发了《深圳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深财购〔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2019年3月,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印发《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深财购〔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27号文对指导市本级预算单位正确行使采购人权利,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政府采购的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新的形势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为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圳市财政局对27号文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实施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修订27号文、制定《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完善采购人内控管理、加强采购人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

  二是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有效衔接。27号文印发后,财政部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多项制度文件。深圳市需要修订27号文,将这些新的制度要求转化为具体的规定,做好有效衔接。

  三是持续优化深圳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需要。近年来,深圳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但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改革目标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对此,《实施办法》在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支付预付款、订单融资支持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回应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践中,采购人对27号文关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自行采购管理等事项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对此,《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并作出统一规定。

  二、《实施办法》与27号文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一是实施范围更广。27号文的施行范围为市本级,不含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实施办法》则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施行,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实施办法》的条款相冲突。

  二是章节条款更丰富。27号文共五章二十九条;《实施办法》则有七章五十二条,除总则和附则以外,分五章对管理机构及职责、内控管理、集中采购、自行采购、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第四章集中采购下设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及付款共五节。

  三是主要内容更全面。《实施办法》在27号文的基础上,新增或强化了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审查与发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合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三、由于编制人手问题,部分基层单位确实无法完全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定期轮岗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采购需求编制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确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单位可适当放宽要求。暂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查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四、采购人可以对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范围进行调整么?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不得调整。除了前述五项以外,采购人可以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或根据主管预算单位的要求,增加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

  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会议类型、议事规则如何确定?

  会议类型按照采购人本单位内部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可以是党组(委)会议,也可以是行政办公会议等;除《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以外,其他事项的议事规则也是按照本单位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若有关事项属于采购人“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的,则直接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即重大项目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深财规〔2020〕1号,以下简称《评定分离办法》)的规定采用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其议事规则(定标规则)按照《评定分离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六、《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六类事项,经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审议通过后,还需要再报请主管预算单位审批或核准么?

  原则上不需要。采购人领导班子是指采购人本级的领导班子,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但是,若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另有规定的,采购人应当按照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执行。

  七、重大项目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面向公众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民生项目”如何理解?

  面向公众是指项目的内容或受益对象指向社会公众,不含保障政府正常运转和履职需要的项目。是否面向公众、社会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属于民生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主认定。

  八、所有项目都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么?

  不是。采购需求调查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并非所有项目都必须开展。以下四类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九、什么时间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需求调查的方式有哪些?如何开展需求调查?

  需求调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开展,调查方式包括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需求调查,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十、是否所有项目都要开展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不是。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四类项目范围的,应当开展重点审查。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等。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十一、自行采购项目中哪些项目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直接确定供应商有什么决策程序要求?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据本单位内控制度中的相应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本单位内控制度中明确适用直接确定供应商的情形及相应的决策程序(包括决策的层级和相应权限等,下同),实施过程中的审批或决策等记录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十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项目范围如何界定?

  《实施办法》按照自行采购“简易、高效”原则,规定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据本单位内控制度中的相应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细化本单位适用该条规定的项目情形、金额范围和决策程序,并应当在内控制度中明确。前述金额范围的上限为20万元。例如:某高校通过本单位的内控制度明确,5万元以下、某一特定类别的设备,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并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十三、《实施办法》的附件表格如何使用?

  为便于采购人操作执行,《实施办法》提供了相应的附件表格,包括《采购需求调查表》《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表》和《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审查表》,供采购人参考使用。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采购需求,对附件表格的栏目和内容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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